【論壇話題】博士生為國家項目科研獻身,卻因「非勞動關係」拒賠:研究生到底是學生,還是廉價勞工?
事件背景簡述:
寧波大學水產學博士研究生李特(曾服役於部隊的優秀退伍軍人、發表多篇 SCI 論文的科研骨幹),在 2022 年 2 月跟隨導師前往南海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科學潛水採樣任務時,不幸失聯,後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然而,這場為科研獻身的意外,卻引發了長達數年的賠償與定性爭議:
家屬訴求:認為李特是為了執行學校承擔的國家級項目而犧牲,應當認定為「因公死亡」(工亡),並給予相應的撫恤與保障。
校方回應: 寧波大學明確表示,李特生前為在讀博士研究生,並非學校職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無法認定為因公犧牲。
對比案例: 與李特同在該事故中失蹤的上海交通大學附屬醫院一名工程師,則擬按因公殉職待遇處理。
一個高學歷的國家科研骨幹,在執行學校與導師安排的艱苦外勤任務時喪生,最終卻因為一個「學生身份」而被排除在工傷保障體系之外,這讓無數「科研民工」感到心寒。
本期核心爭議點
1. 「導師」還是「老闆」?研究生與高校的法律關係體系
在現行法律下,研究生與高校之間被定義為「教育培養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但現實中,許多理工科碩博生承擔了大量的科研一線工作,其工作強度、面臨的危險性(如化學實驗、野外科考、深海潛水)絲毫不亞於正式員工。僅靠「學生」二字,是否就該抹殺他們作為實際勞動者的安全保障?
2. 第三方賠償與學校主體責任是否能對沖?
事故發生後,相關責任人與船東已支付了部分賠償。但學校作為項目的承接方與組織方,出具了介紹信,導師也批准了行程,學校是否可以僅憑「非勞動關係」就對學生的意外「徹底免責」?
3. 科研風險的「雙標」保障
同船失聯的正式編制工程師有工傷保障,而幹著同樣危險工作的博士生卻成了「體制外的隱形人」。這種制度上的空白,未來該如何填補?
## 歡迎大家留下你的看法:
Q1: 你認為在讀碩博生在參與國家級、學校級科研項目時,是否應當被階段性地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納入工傷保障?
Q2: 很多導師常說「科研是為了你自己的學業」,但採樣、實驗的成果往往掛在學校和項目的名下。這種「科研成果歸學校,人身風險歸自己」的現象,在你的學校普遍嗎?
Q3: 面對高風險的野外科考或實驗,導師和學校除了買一份幾十塊錢的短期商業意外險之外,還應該建立怎樣的安全與兜底機制,才能讓廣大科研人員「衝鋒陷陣」時沒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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